| CEPA是什麼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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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CEPA是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》的簡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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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6月29日簽署了CEPA的主體文件。其後,雙方再於2004年10月27日及2005年10月18日簽署了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協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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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CEPA的主要內容包括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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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
零關稅優惠
(貨物貿易自由化) |
| 2. 服務貿易對外開放 |
| 3.
貿易投資便利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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零關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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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地同意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所有原產香港進口貨物實施零關稅優惠(內地禁止進口的貨物則除外),但貨物必須符合CEPA原產地規則,才可享有零關稅優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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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地生產商如符合雙方確定的原產地規則,可提出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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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已確定CEPA原產地規則的產品大多採用"製造工序"作為原產地規則,其餘的採用"稅號改變"、"從價百分比"或以有關產品的特性訂定的規則。內地更容許香港自有品牌的手錶毋須符合30%增值要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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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貿易對外開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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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地承諾在27個服務行業擴大開放,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,讓「香港服務提供者」以先於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(WTO)承諾的開放時間表進入內地市場,當中的個別行業開放措施,更超越其入世承諾。有關"香港服務提供者"定義及資格核實,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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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在開放措施下,支持和協助雙方的專業人員進行專業資格互認,並允許香港會計、律師、醫生等專業人士參加內地專業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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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在開放措施下,內地允許符合資格的香港居民,在內地開設個體工商戶而無需經過外資審批
(計劃從事內地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業務,則須完成辦理前置許可手續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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貿易投資便利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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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方同意加強以下7個領域的合作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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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通關便利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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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商品檢驗檢疫、質量標準、食品安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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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中小企業合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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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.中醫葯產業合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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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電子商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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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貿易投資促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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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法律法規透明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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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項措施旨在建立合作溝通渠道和機制,拓展合作領域,降低投資成本,促進經貿活動順利進行。同時,雙方亦加強在金融領域和旅遊領域的合作。除此之外,內地公佈《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》,進一步鼓勵和支援內地企業赴香港投資發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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