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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PA是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的简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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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6月29日,签署了CEPA的主体文件。其后,双方再于2004年10月27日及2005年10月18日签署了CEPA第二阶段及CEPA第三阶段协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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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PA的主要内容包括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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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零关税优惠
(货物贸易自由化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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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服务贸易对外开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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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贸易投资便利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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零关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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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地同意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所有原产香港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优惠(内地禁止进口的货物则除外),但货物必须符合CEPA原产地规则,才可享有零关税优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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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地生产商如符合双方确定的CEPA原产地规则,可提出申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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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确定CEPA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大多采用"制造工序"作为原产地规则,其余的采用"税号改变"、"从价百分比"或以有关产品的特性订定的规则。内地更容许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毋须符合30%增值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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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贸易对外开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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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地承诺在27个服务行业扩大开放,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,让「香港服务提供者」以先于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(WTO)承诺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,当中的个别行业开放措施,更超越其入世承诺。有关"香港服务提供者"定义及资格核实,请参阅工业贸易署网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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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开放措施下,支持和协助双方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资格互认,并允许香港会计、律师、医生等专业人士参加内地专业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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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开放措施下,内地允许符合资格的香港居民,在内地开设个体工商户而无需经过外资审批
(计划从事内地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业务,则须完成办理前置许可手续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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贸易投资便利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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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方同意加强以下7个领域的合作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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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通关便利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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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商品检验检疫、质量标准、食品安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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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中小企业合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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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.中医药产业合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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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电子商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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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贸易投资促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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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
法律法规透明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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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项措施旨在建立合作沟通渠道和机制,拓展合作领域,降低投资成本,促进经贸活动顺利进行。同时,双方亦加强在金融领域和旅游领域的合作。除此之外,内地公布《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》,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内地企业赴香港投资发展。 |